近日,水利部印发《水利部所属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及配套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提出,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坚持分级分类管理,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依法落实企业内部的薪酬分配权,促进企业分配更合理和有序,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
水利部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改革一直走在行业前列,1985年以来,按照国家政策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主管部门核定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挂钩的浮动比例,职工工资总额增长按经济效益增长的一定比例浮动,企业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有权根据职工的劳动贡献情况进行自主分配,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工资分配的“大锅饭”和平均主义,对促进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次水利部印发《实施办法》,是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以及《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的具体举措,是水利企业改革发展和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推动水利企业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以及构建公平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里程碑意义。
《实施办法》规定,要科学界定水利企业功能定位,根据企业参加市场竞争程度,将水利企业定位分为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公益类和文化类。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从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三方面,分类设置了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并按照不同类型企业又细化经济效益指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有利于鼓励水利企业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加强经营管理。
《实施办法》要求,水利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调控水平和调控目标合理确定。
《实施办法》强调,要健全水利企业工资效益联动机制,坚持工资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确定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且工资总额增加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工资总额进入成本后的企业同期利润总额增加值。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全国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不得超过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实施办法》明确,水利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分类管理,实行备案和核准两种管理方式。并规定了具体的预算、清算制度,为所有水利企业提供统一、可操作的工资总额预算和清算管理流程。
《实施办法》提出,要落实国有企业内部工资分配自主权,突出企业内部分配价值导向,明确内部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非核心岗位职工工资应逐步向劳动力市场价位接轨,进一步提高收入分配市场化水平,引导企业内部分配更加规范、公平。同时,要求企业规范工资列支渠道和福利性待遇,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引导企业强化人工成本管理理念。
《实施办法》明确,要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各级人事、财务等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